《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第八條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