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和機構類型,對房地產貸款集中度實行分級管理(具體分級和相應管理要求見附件), 並綜合考慮銀行業金融機構規模發展、房地產系統性金融風險表現等因素,適時調整適用機構相關指標的覆蓋範圍、分級設置、管理要求和統計口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