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貨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是為了保護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權益,防止高利貸等不正當借貸行為的發生。借款利率過高,將會增加借款人的還款負擔,甚至會導致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進而引發社會矛盾和不穩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