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綠化給予經濟支持或長期貸款。
3 .提倡木材的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鼓勵木材替代品的開發和利用。
4.收取育林費,專項用於造林綠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十九條禁止毀林、采石、采砂、取土等破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汙水、汙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汙染的疏浚底泥、尾礦、礦渣。禁止在幼林地上砍柴、毀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森林保護標誌。
第四十條國家保護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禁止破壞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及其自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