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日前,廣東省梅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布《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作為購房首付款實施細則》,明確梅州市繳存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商品住房,與房地產企業簽訂購房合同,但首付款尚未足額支付的,可以提取公積金作為首付款。
《實施細則》規定了提取額度,即在未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前提下,可壹次性提取購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預留10元以上)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合同約定的首付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