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自願組成聯保組,每壹成員均為聯保組中任壹成員發生的授信業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任壹成員未償還光大銀行到期債務的,其他成員須代其履行相應義務,且貸款人不得向聯保組任壹成員再授信;
(2)聯保組人數不低於5人,原則上不超過10人;
(3)聯保組整體授信額度不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各成員單筆授信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0萬元;
(4)聯合擔保成員須存入不低於其授信額度10%的保證金,保證金為所有聯合保證成員的授信提供擔保;
(5)聯保組成員及控制的企業為聯保組成員以外的個人或企業提供擔保的,須取得聯保組全體成員和貸款人書面同意;
(6)聯保組全體成員在貸款人處無借款、欠息和擔保,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後,方可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