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退稅政策試行的通知第壹條: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現就海南自由貿易港試行退稅政策通知如下: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從啟運港(以下簡稱啟運港)啟運報關,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承運,從水路直接轉運至指定口岸或停靠啟運港。 對從掛靠港申報出口並由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在途中補充的集裝箱貨物,符合前款規定的運輸方式和啟運地要求的,以掛靠港為貨物啟運港,同時執行啟運港退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