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權轉讓時應當披露公司對外債務,新股東可以要求原股東承擔債務責任。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在公司股權轉讓時不能轉讓,實踐中某些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壹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並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壹百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壹百八十六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