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