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其持有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和上市公司可轉換債券為抵押,從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壹種貸款方式。
《民法典》第425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