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大會通知中應明確說明;
2.說明股東大會的日期和股東出席情況;
3.記下股東會決議和股東表決情況;
4.註明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或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壹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