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申延波,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竇玉莉,吉林冠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歷福生,住敦化市。
被告:王延君,住敦化市。
被告:王寶龍,住敦化市。
敦化市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服務中心與歷福生、王延君、王寶龍追償權糾紛壹案,本院於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敦化市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服務中心於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敦化市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服務中心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敦化市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服務中心撤訴。
案件受理費2727元,減半收取計1363.5元,由敦化市再就業小額貸款擔保服務中心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