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筆貸款金額低於5萬元的,由當地銀行會同同級中央金融機構審批;不良貸款金額在5萬元以上、654.38億元以上的,由省級銀行會同同級中央金融機構審批;每筆超過6.5438億元的不良貸款由專業銀行總行根據下屬銀行和省級中央金融機構的意見進行審批,並報財政部備案。在具體實施中,審批額度有所調整。
銀行和中央金融機構在貸款核銷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貸款核銷的規定,不得超越權限或違反有關規定進行審批,違者將被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