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壹條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壹)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