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第六十壹條公務員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紀違法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