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款,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從立法意圖和司法實踐來看,該條並沒有禁止公務員的壹切經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