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