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壹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致使企業破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而企業法定代表人因為破產原因,沒有及時申請破產,導致員工、社保、稅收等債權人的損失進壹步擴大,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勢必增大。破產申請是及時有效的止損方式,是確保所有債權人得到公平補償、實現權利最大化的最高效手段和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