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二輪新股發行改革進壹步深化新股發行改革的指導意見。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創造條件,進壹步縮短新股發行結束至上市的時間。
同時,《證券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第四十六條股票上市交易的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批準文件和前條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收到股票發行人提交的前款規定的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