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增值處理的復函》(財會二字199525號),資產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業產權變動的情況下,才能調整被重估資產帳面價值。對於兩種法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資產評估增值,企業不能將資產重估增值入帳,調增資產價值。
2、《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準則問題解答》(財會200143號)中明確規定,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原設置的“資本公積-被投資單位評估增值準備”科目的余額,轉入《企業會計制度》中的“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科目。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八十二條規定,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是不能轉增資本(或股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