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新入職員工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繳納住房公積金;
單位未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
逾期未辦理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保證金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