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重點明確了以下問題:壹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為單位認定房貸次數。二是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但借款人須提供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出具的家庭住房總面積查詢結果。其余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住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 請貸款時,均應按第二套房貸政策執行。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向商業銀 行申請住房貸款時,也應按照《通知》有關規定執行。《補充通知》同時強調,凡發現填報 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所有商業銀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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