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個人帳戶內的余額可截至簽訂購、建房合同的當月;2、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壹次,每次提取的帳戶余額不超過當期還本付息額;3、職工租賃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壹次,每次提取的帳戶余額不超過當期實際房租支出的7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