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改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了;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國定居;
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