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了;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國定居;
5.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6.租房自住;(職工及其配偶在京無自有住房,租住公租房或商品房,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9、農民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10,法定退休年齡屆滿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
11,死亡或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