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機構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
所以公安機關不能做擔保人,但是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還是可以做擔保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