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資金互助社的資金應主要用於發放社員貸款,滿足社員貸款需求後確有富余的可存放在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可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農村資金互助社可以辦理結算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開辦各類代理業務。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及辦理其他金融業務,不得以該社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