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貸款通則》的規定,貸款人的權利包括:①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迫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但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除外;(2)有權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其貸款有關的資料,並根據其條件決定是否貸款、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4)按本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中提取貸款本息;(5)有權在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時,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或停止支付未使用的貸款;⑥當貸款將遭受或已經遭受損失時,可根據合同規定采取措施保護貸款免受損失。農行的三項屬於貸款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