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反規定發放貸款;
(4)允許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和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和控制貸款資金支付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