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文章201。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金額發放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收到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利息。
因此,貸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但貸款人未履行這壹義務。這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占有借款人的財物不構成詐騙。
這是民事糾紛。
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金額發放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借款人可以起訴並要求賠償損失。
但必須強調的是,借款人必須證明自己的損失與貸款人未按約定時間發放貸款之間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