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為個人,借款也是自用,不需要記錄。
2.借款人為個人,貸款由公司使用,公司賬戶壹般為“其他應付款”。
3.借款人是公司,也是使用這筆錢的公司,應該計入“短期借款”。
4.借款人為公司和個人使用。實際上,差額不等於公司貸款後貸給個人,而應計入“其他應收款”。壹般這種情況很少發生,如果及時出現也無法被貸款銀行知曉,因為這是改變貸款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