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銀行應暫停與擔保機構的合作:
1.經營存在明顯問題,嚴重不利於業務發展;
2.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3.與銀行合作的存量業務存在嚴重不良貸款;
4.合作沒有明顯促進銀行業務的發展;
5.其他不利於銀行業務發展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