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無法強制執行企業屬性。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特定財產的擔保權停止行使”。
3.重整計劃實施後,未清償的債權將消滅。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對重整計劃規定減免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