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將實行有限的“終身制”,必須在報廢後6個月內或擁有後3年內提出申請。機動車報廢後6個月內,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購買新車辦理註冊登記時,申請繼續使用原車牌號或者重新選擇新的車牌號。機動車所有人超過6個月未申請繼續使用該車牌號的,車管所將收回該機動車號牌,重新啟用,供其他車輛公開選擇。機動車所有人必須擁有原機動車3年以上,方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