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
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登記的抵押財產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該轉讓財產已經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轉讓無效。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抵押人擅自出售、出租、交換、贈與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其行為無效;給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抵押人應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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