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改變貸款用途的,屬於違約行為,貸款人可以依據借款合同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
或者終止合同。這是因為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的用途,通過確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來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貸款人可能無法在到期時收回貸款。
借款合同之所以規定貸款用途的法定條款,主要是為了督促借款人按計劃使用貸款,把有限的貸款用到急需、經濟效益好的地方,也是為了保證貸款回收的安全。
做愛。
這壹般是民事關系,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但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