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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貸款用途是什麽罪?

改變貸款用途符合下列要求的,構成騙取貸款罪:

1,主語是壹般主語;

2、主觀方面出於直接故意;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國家金融信貸資金管理制度;

4.客觀上存在以虛構或者隱瞞的方式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了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175條

凡獲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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