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壹規定要求兒子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但這不是“父債子還”。作為繼承人妳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繼承遺產的情況, 來決定是否需要償還父親生前所欠債務的數額。如果妳願意償還父親的舊債,就不用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制了。綜上, “父債子還”的說法是不對的。 另外,父親和成年的兒子在法律上都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對自身的債務獨立負責,若無特殊情況(如繼承),兒子是不用對父親的債務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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