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時,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稱。申請人提交的原件為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