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四條國家和社會應當重視和加強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擔。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軍人撫恤優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