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考《中華人民***和國銀行監督管理法》第44條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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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