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共同生活的夫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對夫妻財產分割已有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同壹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壹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書向另壹方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