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條貸款人可以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按約定定期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財務會計報表或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