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共有的財產清償。”如何判斷該規定中的“第三人知道”,在什麽情況下可以認定為“第三人知道”,是問題的關鍵。現實生活中,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約定的,甚至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所有的財產也是約定的。即使這份協議經過公證,夫妻以外的人也很難知道。
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無論房產證上是壹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婚後夫妻雙方以相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都是同壹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