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您好,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原則上應視為夫妻同債;但是,對方當事人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已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可以證明夫妻約定分割財產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夫妻壹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基於法律依據向對方主張賠償。夫妻壹方死亡的,未亡配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 *夫妻以同壹簽名或者事後由其中壹方追認所負的債務,以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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