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駕駛道路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要優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時,對無車輛營運證且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進行臨時扣留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