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非法借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1。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出業務範圍,以營利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所稱“定期向不特定社會對象發放貸款”,是指兩年內以貸款或者其他名義向不特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發放資金超過10次。
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貸款發放次數按1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