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夫妻壹方婚後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僅贈與其子女壹方,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