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九十九條* *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