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所有權登記,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的房屋所有權、抵押權、典權等因上述權利而產生的權利進行登記,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是指在房屋占用範圍內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及其他不動產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申請人,是指已取得房屋並申請房屋登記,但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第四條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